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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金喜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8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双筒”,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