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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段文周与前郭县供热管理处债权转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周,前郭县供热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段文周被执行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文周与被执行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债权转让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26770元,案件受理费7320元,申请执行费166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远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