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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唐骏与吴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骏,吴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55号原告:唐骏,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龙,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骏诉被告吴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兴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骏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兴龙在银行账户上的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韩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葛淝路7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