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符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