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李喜清与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李喜清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李喜清,青岛旅游汽车公司平度分公司,王尚下,臧明云,刘卫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戈庄村。法定代表人:相桂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喜清。委托代理人:薛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旅游汽车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常州路。法定代表人:王丰铎,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尚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明云,莱阳市交通物流70号业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卫礼。再审申请人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喜清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旅游汽车公司平度分公司、王尚下、臧明云、刘卫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