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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及刘某乙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芳,刘杠杠,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25号申请人陈芳芳,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杠杠,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胜利,男,197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胜利赔偿其24163.99元,刘杠杠赔偿其4973.78元,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980元。执行中,刘杠杠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因刘胜利长期未在家,我院公告给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025号案终结执行。等待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