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小亮与郭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亮,郭国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郭小亮,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国锋,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亮与被告郭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小亮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