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小亮与郭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亮,郭国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郭小亮,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国锋,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亮与被告郭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小亮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