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东丰县供电有限公司与李元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东丰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振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兴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有,男,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郭明,男,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隋宝义,住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国网吉林东丰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丰县供电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上诉人国网吉林东丰县供电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梁晓伟代理审判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