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开秀2与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开秀,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袁开秀(身份证号3706321960********),女,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床村**号。被执行人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7日做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标的按债权比例分配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