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廖晓莉与重庆华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廖晓莉,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晓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晓莉原审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职务不祥。原审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华诚投资有限公司因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所有原审被告及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渝北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渝北区人民法院集中办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上诉住所地位于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附近,上诉人及二原审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发生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附近,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按照上述《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应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