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书鹏、张树民等与马振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马振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吴书鹏。原告张树民。原告吴佳丽。法定代理人张树民,系吴佳丽之母。原告吴保荣。被告马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与被告马振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负担。审判员 杨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