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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书鹏、张树民等与马振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马振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吴书鹏。原告张树民。原告吴佳丽。法定代理人张树民,系吴佳丽之母。原告吴保荣。被告马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与被告马振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书鹏、张树民、吴佳丽、吴保荣负担。审判员  杨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