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祥进与汤祥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祥进,汤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汤祥进。被执行人:汤祥彬。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汤祥彬偿还申请执行人汤祥进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汤祥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汤祥彬在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有销售煤款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祥彬在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销售款9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