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纪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纪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笑伟。被告张纪合,男,57岁,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纪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张丽君、王笑伟,被告张纪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张纪合以个人名义承揽原告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金宇国际16#、17#楼内部找平抹灰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承诺代表其雇佣的工人支取工资,不涉及未结或者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如出现未结或者拖欠工资情况,以个人资产赔付,原告将工程款78000元一次性与被告核算结清。2013年年底原告接到赤峰市劳动监察支队通知,有王玉龙等5人举报,其参与金宇国际16#、17#工程墙面找平抹灰工程,拖欠工资20660元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将20660元汇入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支付给上述5名工人。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工资款20660元。被告辩称,我只认识王玉龙、王栋、王新华,不认识马瑞芝、接树学,如果五人有我出具的欠条,我同意给付,如果没有不同意给付。原告尚欠我工人工资20000多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工资结算清单1份,证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已经代工人在原告处支取全部工资。2、投诉登记表2份,身份证5枚,证明2014年1月26日,王玉龙、王栋、王新华、马瑞芝、接树学将原告投诉到赤峰市监察大队,称欠工资20660元。3、劳动监察支队询问笔录8份,证明被告没有给王玉龙、王栋、王新华、马瑞芝、接树学、王洪军、刘兆辉发放过工资,王玉龙等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笔录中被告确实拖欠工人工资及拖欠的理由。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单1份,证明原告将工人工资20660元汇给赤峰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孙玉军。5、欠条二枚(复印件),证���被告拖欠工人工资。6、收据一枚(复印件),证明工人在劳动监察大队孙军处领取了工资。7、承诺书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将工人工资20660元汇给赤峰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孙玉军,工人支取部分工资,剩余的工资待本案结束后再发放。8、出庭作证证人王玉龙、王栋、王新华、马瑞枝、接淑学、刘兆辉证言,证明被告拖欠上述6人工资未付,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款20660元,现已通过赤峰市劳动监察支队部分发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工程工资结算单无异议。对投诉登记表、身份证有异议,我只欠工人工资5000多元。对询问笔录中的王玉龙、王栋、王新华的笔录无异议,对马瑞芝、接淑学、刘兆辉的询问笔录有异议,我不认识他们,不是我的工人。对存款业务回单有异议,与我无关。对欠条无异议。对收据、承诺书无异议,但与我无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如果拿出欠条同意支付工资,如没有欠条,不同意支付工资。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工程工资结算单、欠条因被告无异议,且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投诉登记表、身份证、询问笔录、收据、承诺书、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人证言,被告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24日,被告张纪合通过原告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洪军,承揽原告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金宇国际16#、17#楼内部找平抹灰工程。自2012年9月20日至12月10日,被告张纪合雇佣王玉龙、王栋、��新华、马瑞枝、接淑学、刘兆辉等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扣除保修金2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支取工程款78000元,并在工程(工资)结算单中注明“全部工资已结清,我代表工人将工资支走,如出现工人告诉,我以个人资产赔付,并承担法律责任,张纪合”。2014年1月26日,王玉龙等人向赤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原告拖欠6人工资合计20660元,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资。经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调解由原告支付6人工资20660元,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将上述款项存入赤峰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孙玉军帐户,上述6人支取了工资10000元,剩余10660工资款待本案审结后,发放给上述6人。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在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调查笔录中认可拖欠王玉龙等人工资。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在支取工程款时承诺“全部工资已结清,我代表工人将工资支走,如出现工人告诉,我以个人资产赔付,并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其所雇佣的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0660元,并已发放给工人。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后,使被告的财产总额增加,而原告的财产总额减少,且被告财产的增加无合法依据,因而被告对原告为其垫付的20660元属不当利益,应予返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纪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赤峰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20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