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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张宝刚诉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刚,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80号原告张宝刚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管重,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