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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晓容与吴贤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容,吴贤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张晓容,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炎林,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贤树,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5253-4。负责人熊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乔虹,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张晓容与被告吴贤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晓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张晓容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