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忠、甘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忠,甘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被告马忠。被告甘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忠、甘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原告已预交143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