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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忠、甘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忠,甘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被告马忠。被告甘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忠、甘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原告已预交143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