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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成民与王付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民,农民。被执行人王付江,农民。本院执行的王成民与王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付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曹执字第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兴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