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成民与王付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民,农民。被执行人王付江,农民。本院执行的王成民与王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付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曹执字第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兴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