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德文与张新良、马丽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文,张新良,马丽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20-2号原告徐德文。被告张新良(又名张恒瑞)。被告马丽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徐德文与被告张新良(又名张恒瑞)、马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3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张新良(又名张恒瑞)、马丽艳的银行存款23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新良(又名张恒瑞)、马丽艳的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