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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王福群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金江袜业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群,华某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华某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横某袜业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31号原告王某群,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华某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负责人李某。被告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横某袜业织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群诉被告华某有限公司南山欢乐颂购物中心、华某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横某袜业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鹏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