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倪爱军与被告俞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甲,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024号原告倪甲。被告俞某某。原告倪甲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甲及被告俞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倪乙。婚初感情一般,婚后被告一直未上班,未尽妻子责任,后由于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并欠下高利贷等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俞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倪乙。婚后,儿子一直由被告负责照顾,被告并没有赌博,只是在家打打一百元一局的小麻将,欠下债务是因为做生意向朋友借取并欠下的,而不是借取的高利贷,双方没有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倪乙。后为被告搓麻将、在外欠下债务等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婚后当年即生育了儿子倪乙,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被告没有工作、但原、被告依然相安无事,可见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的。近年来,由于被告喜搓麻将、在外欠下债务等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夫妻双方多想想对方的优点以及想想往日的夫妻情分,处理得当,原、被告建立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是可以期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倪甲要求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倪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倪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