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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远与李永军合伙协议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远,李永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2号原告:王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远与被告李永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王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王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