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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立东与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王立东,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鸣峰钢模租赁站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游德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东诉被告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东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5.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4,257.00元,由原告王立东负担。审 判 长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