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怀定与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20号原告李怀定。被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州中原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全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怀定诉被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世家物业公司)、郑州中原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人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定,被告太平世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被告中原人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8月份经太平世家物业公司考核,被招聘到上城品园工程部做一名水电工,当时签订了两年的合同,合同是在上城品园签字的。2012年我被调到溪山园小区工程部工作,2014年6月又被调到金城园小区售楼部工作。2014年12月太平世家物业公司强行将我辞退。我要求公司就辞退事项给我书面材料未果,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二七劳人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通过裁决过程,我才知道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裁决时被认定为是与中原人才公司所签,但我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空白合同,且也没有给我一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00元、经济损失13000元;2、被告补偿原告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17500元;3、被告支付2014年年终奖2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要求二被告就劳动争议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就其与被告太平世家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提出仲裁,但其与中原人才公司的劳动争议并未经仲裁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怀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李怀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