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荣江、毛永发与毛永发、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江,毛永发,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周荣江。被告:毛永发。被告: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剑峰。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周荣江诉被告毛永发、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荣江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荣江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