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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素英、刘义福与李伟、随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英,刘义福,李伟,随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赵素英。原告刘义福。被告李伟。被告随灏。原告赵素英、刘义福与被告李伟、随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素英、刘义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随灏的工资账户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素英、刘义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随灏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