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素英、刘义福与李伟、随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英,刘义福,李伟,随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赵素英。原告刘义福。被告李伟。被告随灏。原告赵素英、刘义福与被告李伟、随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素英、刘义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随灏的工资账户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素英、刘义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随灏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