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新的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鞭审判员 游小波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