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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海龙与宝柱、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龙,宝柱,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23-1号申��执行人宋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柱,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宋海龙诉图雅、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海龙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雅、宝柱给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178719.67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4万元欠款,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款项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巡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