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海龙与宝柱、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龙,宝柱,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23-1号申��执行人宋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柱,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宋海龙诉图雅、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海龙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雅、宝柱给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178719.67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4万元欠款,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款项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巡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