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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新英与刘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英,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张新英。委托代理人冯东勇。被申请人刘鹏。申请人张新英与被申请人刘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鹏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鹏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