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付平与冯合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付平又名程小平,冯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程付平又名程小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合芹,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飞飞,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儿子。原告程付平诉被告冯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付平的委托代理人焦建锋、被告冯合芹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付平诉称,2010年2月25日被告的丈夫程国顺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同时出具了借据并捺了手印。2012年4月被告的丈夫程国顺因交通意外死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一推再推。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被告冯合芹辩称,原告与被告说过借款是2万元,不是4万元。借据上的内容及签名不是一人所写。借款被告根本不知道,不同意偿还该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合芹与程国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年结婚,程国顺于2012年4月份死亡。2010年2月25日程国顺借原告现金4万元,程国顺给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1份、安阳县永和乡程奇村委会证明2份、鉴定费发票1份、被告家庭户口信息单1张、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01)壶刑初字第28号刑事卷宗1本、河南省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程国顺借原告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程国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二人夫妻共同债务,程国顺已死亡,被告冯合芹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合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付平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平国良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