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墨香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金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墨香阁置业有限公司,盛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墨香阁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盛金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墨香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金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的标的款7万元,已执行到位1.3万元,本院尚有5.7万元未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金波在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