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51号原告冯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劲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