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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坤林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坤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2号罪犯朱坤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坤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朱坤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朱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8年11月27日、2011年1月24日、2013年2月28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2960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4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朱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坤林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坤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坤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