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王x、王x、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9-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9111173891。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9-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405042538。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现居加拿大。被执行人孙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王x、王x、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5年5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赵新忠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