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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X诉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刘X,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XX,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