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X诉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刘X,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XX,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