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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尕某某与被告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尕某某。被告肉某某。原告尕某某与被告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尕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不愿与被告肉某某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尕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永 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