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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铁佛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铁佛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在三资账户朱庙村分户上的款项10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