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毛健与被告刘希虎、杨玉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健,刘希虎,杨玉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毛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车建军,男,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希虎,男,汉族。被告杨玉风,女,汉族。原告毛健与被告刘希虎、杨玉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毛健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