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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被告:行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