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被告:行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