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边磊与王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磊,王泰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边磊。被告王泰翔,成年人。原告边磊与被告王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泰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王泰翔向原告边磊借款20000元,2014年10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据,今有事急需用钱,向边磊借款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人:王泰翔。2014.10.07”。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泰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边磊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泰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