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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张永杰、张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张永杰,张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张永杰,成年。被执行人:张守军,成年。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永杰、张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做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430号本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宗刚审 判 员  周会升代理审判员  郗小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