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宿毅与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宁淋、孙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毅,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宁淋,孙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宿毅,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兴县灵关镇茶市街7-9号。被执行人张宁淋,男,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孙尧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宿毅申请强制执行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宁淋、孙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宁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尧军在芦山县腾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现已被本院以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芦山县人民法院冻结,因灾后重建和多家法院冻结等因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