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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肖和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和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14号罪犯肖和富,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作出(2004)西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肖和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162.6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11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8.6分(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和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和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