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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伊莹与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伊莹,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袁伊莹。委托代理人:竺学钱,奉化市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熊正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伊莹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伊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伊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伊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85元,减半收取68942元,由原告袁伊莹负担(已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卫平人民陪审员 汪 自 新人民陪审员 刘 慧 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