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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