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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爱玲诉白巧玲、麻亚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白巧玲,麻亚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爱玲,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白巧玲,女,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麻亚歌,女,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玲诉被告白巧玲、麻亚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玲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2.5元,由原告王爱玲承担。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