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馨蔚与李东国 李东明、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馨蔚,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国,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李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13号申请人刘馨蔚,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东国,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东国,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东明,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执行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东国、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李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馨蔚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刘馨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及被执行人收到的回信。经审查,2015年4月12日,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与刘馨蔚(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国、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李东明享有的由(2015)兰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人民币4501811元(包括借款本息、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刘馨蔚。并向李东国和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李东国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本案中,刘馨蔚是在债权转让后的合法权利承受人,且依法通知了义务人,故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刘馨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王 奇代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