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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亿才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亿才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亿才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吉润楼26层2601室。负责人朱翠兰,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冰廉,董事长。亿才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10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亿才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履行以下义务:1、偿付货款35222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返还保证金3000元;3、承担案件诉讼费3524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亿才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6402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