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21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韩某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