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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21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韩某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