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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秦中伟与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秦中伟,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峰,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中伟与被告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中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中伟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中伟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人民陪审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