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聂卉与石良占、刘淑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卉,石良占,刘淑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聂卉,农民。被告:石良占,农民。被告:刘淑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卉与被告石良占、刘淑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聂卉负担。审 判 员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来自